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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商業地 地上權可分割移轉 2013/10/01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國有土地地上權標租辦法出現重大變革,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昨天修正通過作業要點,地上權得標業者未來必須負擔管理責任和保證金,國產署同意地上權可分割移轉,有利未來承購地上權住宅的民眾向銀行辦理貸款。

本報昨天報導,財政部研擬「有條件開放地上權分割移轉」;國產署昨天下午宣布,即日起實施,而且地上權分割移轉將不限住宅或商業用地。

政府從民國八十五年起推動地上權標案,一開始曾開放地上權可分割移轉,但後來因管理不易,八十九年起限制不准地上權分割移轉,導致地上權住宅戶因為無法擁有地上權,無法向銀行辦理貸款。

建商為了解決地上權住宅的貸款問題,只好想出變通方式,例如,日勝生集團推出的「京站」地上權住宅,就是先由日勝生集團將地上權信託給京城銀行,再由京城銀行貸款給京站購屋人;華固建設則打算以公司名義先向銀行融資,再與購屋民眾簽訂「分期付款」契約(購屋貸款),若未來買方轉售房屋,新買家若貸款,再與華固簽約。

國產署副署長邊子樹說,「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昨天修正發布,十月中公告招標的地上權招標案即可適用,地上權住宅向銀行辦理貸款有解了。

不過,台北學苑地上權案已在九月底公告招標,投標須知載明限制不得作住宅用,也不得將地上權之一部轉讓第三人,不適用新規定。

國產署新修正國有土地的地上權作業要點,要求得標業者必須負起管理責任和繳納履約保證金。國產署表示,業者須向承租地上權的民眾定期收繳地租;至於履約保證金,則按契約簽訂當期地上權年地租總額五倍計算,違約者將處當期地上權年地租五倍的違約金。

修正要點也規定,地上權消滅後,執行機關應通知地上權人於契約終止之次日起算一個月內,將地上物所有權無償移轉為國有,並無條件遷離,但免於拆除地上物的責任。

邊子樹表示,放寬規定後,有助於購買地上權住宅的民眾向銀行抵押貸款,開發商公會預估地上權貸款成數上看七成,可以吸引更多開發業者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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