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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億違憲都更案 依3原則執行 2013/05/07
內政部研商訂定:由都更審議會准駁、依聽證會程序辦公聽會、資料須送達權利人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上月出爐的釋字第七○九號解釋,宣告都更條例部分條文違憲、一年後失效;為讓高達九千億元受影響的都更案不致停擺,內政部昨召集會議,定出由都更審議會准駁、依聽證會程序辦公聽會、資料須送達權利人三原則,供地方政府依循。

至於另一經大法官宣告違憲的都更事業概要同意比例,因與會者多指應由立法權裁量,決議在立院通過修正都更條例前,仍依現行十分之一規定辦理。

內政部昨天邀集司法院、法務部及各地方政府、都更協會、建商及建築師代表等,研商因應都更條例違憲措施;內政部次長蕭家淇說,三原則可將紛爭減至最低,也可降低未來訴訟、再釋憲可能。

內政部指出,目前全國有五九八件都更事業概要案及三一六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以每案投資金額十億元概估,若無因應措施,將有高達九千多億元的投資受違憲條文影響。

內政部表示,會議共識在立院通過修法前,都更條例仍為有效法律,可繼續適用;但為考量可能引發都更案是否合法的質疑與爭議,在修法過關前,須參照現行法及依照合乎釋憲內容的方向調整。

蕭家淇表示,都市更新主要程序包括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等三階段;會議決定,在七○九號解釋公布後申請的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應參照解釋文精神,由都更審議會決定是否核准,並允許相關人士列席陳述意見。

其次,在四月廿六日後尚未辦理都更事業計畫公開展覽者,應參照行政程序法規定的聽證程序辦理公聽會;四月廿六日前已完成公開展覽者,則依現行規定繼續辦理。

都更進程中相關資料,均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相關權利人,並遵守個資法保護規定。

內政部表示,昨天會議的結論,將函請各地方政府配合執行,以避免造成都更案推動停滯,並讓地方政府參考依循。

都更停擺 3原則解套

【經濟日報/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圖/經濟日報提供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都更條例部分條文違憲,造成全台進行中的914件、高達9,000多億元都更投資案幾近停擺,內政部昨(6)日緊急召開會議,訂出由都更審議會准駁、依聽證會程序辦公聽會、資料須「送達」相關權利人等三原則,為都更案解套。

至於大法官會議指稱「辦理都更同意門檻太低」一項,會議決議,在立法院尚未完成修法前,仍維持現行的十分之一同意比率。不過,內政部已提修法,同意比率將提高至十分之三,修正草案已經送至立法院。

內政部昨天研商都更條例違憲的因應措施,目的是讓都更案在法令未完成修訂前,仍可推動。內政部指出,研商出來的結論,將函請各地方政府配合執行。

內政部政務次長蕭家淇表示,都市更新主要程序,包括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等三階段,會議中決定,在大法官解釋文公布後申請的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應參照解釋文的精神,由主管機關組成的「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決定是否核准,並允許相關人士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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